【唐宗琦】評論
出題者肯定有納妾
【南霸天】評論
ABC都算客觀可以認定的D----太主觀了,沒有一定的認定標準
【阿阿】評論
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依法院判例可歸納如下:1.夫納妾。--B夫納妾2.夫與他女人同居。3.夫繼續與他人通姦,妻得不請求離婚,拒絕與夫同居。4.夫犯不名譽之罪,出獄後無一定之住所。5.夫之親屬虐待妻。6.正當旅行、留學、"患病"、徵召服兵役。--C患病住院7.有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原因,不請求離婚,均構成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A受配偶虐待參考網站:姜律師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3570
【徐德霖】評論
原來B是正當理由......D我想到毛利小五郎就沒選下去了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