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Mu】評論
刑法第 220 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沒有第三項啊
【陳江和】評論
這一題要刪除
【陳蓉儀】評論
電磁紀錄之定義,已修正移列於總則編第十條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