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所列四人從事的行為中,請問何者屬於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司法上的受益權?
(A)魯夫:帶領鄉民向鄉公所遞交請願書
(B)奈美:就讀花花國中三年級
(C)喬巴: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控告布魯克欠債不還
(D)山治:接受職訓中心的就業輔導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9211
統計:A(519),B(233),C(2617),D(254),E(0)

用户評論

Shanghai Lin】評論

請願和訴願為行政上的受益權,工作權(就業輔導)為經濟上的受益權,訴訟則為司法上的受益權

0.2栗子】評論

司法上....錯兩次

啤酒多多綠】評論

沒注意司法上......

Civy King Guo】評論

沒注意到司法 -----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