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關於普通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二人以上所共同者,該等人得為共同訴訟人
(B)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訟人
(C)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
(D)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3256
統計:A(268),B(68),C(16),D(28),E(0)

用户評論

月兒】評論

民訴 第53條(共同訴訟之要件)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3條 (共同訴訟之要件)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民事訴訟法 第 53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