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下列有關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救濟制度的形成,係屬立法裁量範圍
(B)法律為防止濫行興訟,對於告訴或自訴自得為合理之限制
(C)法律規定聲明異議案件以提供擔保為前提要件之規定,係屬合理限制
(D)軍人及公務人員之訴訟權,亦不應加以剝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894
統計:A(588),B(152),C(1839),D(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別權力關係的審判、訴訟的救濟制度、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未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與憲法第七、二三條亦無抵觸

用户評論

Amy Chien】評論

釋 字第 439 號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聲明異議案件,如無扣押物或扣押物不足抵付罰鍰或追徵稅款者,海關得限期於十四日內繳納原處分或不足金額二分之一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逾期不為繳納或提供擔保者,其異議不予受理」之規定,使未能於法定期限內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之聲明異議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人民權利意旨牴觸,應不再適用。

陸雅文】評論

第三選項錯的依據是?請問有人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