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第 78 條
【幸福】評論
廣告費:一、所稱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一)報章雜誌之廣告。(二)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四)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五)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六)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七)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八)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各該代理商負擔,不予認定。(九)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