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Vivian】評論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
【Yu-xiu Zheng】評論
事實上,由於保險契約的訂定,是由要保人向保險人(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保險法》第3條),並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之後,契約的效力才算是正式開始。而既然保險契約是由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合約,當然就有「隨時終止契約」的權利。在各個險種的保單示範條款中,雖然條數都不盡相同(請見下表一,只有旅行平安險與即期年金險則無),但都有關於「終止契約」的以下規定: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