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gieqn2q】評論
名 稱家庭暴力防治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02.04增訂之第 6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it's me】評論
建議改為2年(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法囉)
【Fight for the】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derek801204】評論
已修法家庭暴力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延長期限最長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