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鴨子】評論
已被法院強制規定上團體課程的.....觀...
【峰 (社工師111上榜)】評論
有意義的知情同意/告知義務具備五個要素(Reamer, 1987):提供充分的資訊足供案主權衡將進行的處遇之利弊或風險對於將進行的處遇之可預見的利弊或風險,案主確實已被告知案主確實具備接受訊息(被告知) 的能力案主的同意係在自願且無任何強迫 影響的前提下所做的案主有被告知其有權拒絕或撤回其同意(強制性案主不適用此原則)。 ④知後同意或法律限制
【新】評論
④不能選擇的原因,個人見解是基於非自願案主不全面等於強制性案主,像是轉介的個案,多半都是非自願或無意願被協助的。如果將非自願案主限縮在強制性案主,如家暴相對人,那麼當這些人組成非自願團體,領導者一定會事先說明團體目的、團體目標、領導者角色,以及他們如果不參加這個團體,會受到什麼樣的法制裁,那麼這些人當然會同意~如此一來,領導者就不會有所謂的知後同意或強行介入的價值觀衝突,因為領導者是有得到他們的同意,只是這個同意是成員心不甘情不願的那種;該團體過程中的所作所為,領導者在一開始也有說明清楚,並且得到成員同意,得到同意後,領導者當然可以依其規劃帶團體,所以也沒有強行介入的問題!
【33要考上社工師】評論
個人見解:若有強行介入之必要,例如:基於法規規定通報職責或保護生命原則,進行通報或安置,就無須理會知後同意了,所以兩者並未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