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菊花於16年前因為買房子曾向海棠借款50萬元,後來因為海棠搬家失去聯絡,最近聯絡上了,海棠要求菊花將當年的債務及16年來的利息一併歸還,可是菊花卻說此一債務關係在民法上已經不存在了,原因為何? 
(A)菊花故意不還錢的推託之詞 
(B)已超過請求債務的時效 
(C)菊花把借據弄丟了 
(D)兩人已非朋友,所以可不用還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周洗拿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