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8.甲因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其提出之申請案件,逾 2 個月仍未為准駁,乃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案件尚在訴願審議程序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已作成核准甲申請之行政處分,請問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應認為甲之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B)應認為甲之訴願為有理由,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重為處分 
(C)應認為甲之訴願不合法,作不受理之決定 
(D)應認為甲之訴願無理由,命甲撤回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9292
統計:A(1043),B(91),C(196),D(91),E(0)

用户評論

Jerry Chen】評論

原機關已做成處分的情況下,上級機關應以訴願無理由,已決定駁回之。(課予義務訴願)原機關已撤銷處分的情況下,上級機關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撤銷訴願)

Wei-Chun Ma】評論

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對不作為提起訴願,在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時,也應該認為訴願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訴願法第82條第2項)

Rose Chung】評論

訴願第82條第2項:受理訴願機關未做第2條第1項決定前,應做為之機關以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為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