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下列何者非期貨信託事業、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雇人執行業務時應負之義務?
(A)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B)應盡忠實義務
(C)對客戶之個人資料與往來交易資料等應保守秘密
(D)應保證客戶之獲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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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評論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主管機關對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六、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七、內容違反法令、期貨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八、為期貨信託基金績效之預測。九、促銷期貨信託基金,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十、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期貨信託事業委任之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違反前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及該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第 30 條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雇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期貨信託基金客戶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