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評論
刑訴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貼貼樂 ( ̄︶ ̄)↗】評論
(C)偵查中,檢察官得對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場之證人科以3萬元以下之罰鍰 X(D)審判中,法院得對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場之證人科以3萬元以下之罰鍰 V刑事訴訟法 第178條 (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 相關法條
【李心和】評論
這題的每個選項開頭分別是偵查中,審判中,偵查中,審判中,感覺有故意吸引考生的注意,不過重點是在C選項,只有法官始有權限向該證人處以罰鍰,檢察官沒有這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