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評論
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0款規定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勞動部105/1/29修正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近來外界多次建請勞動部修正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調派規定,另一般製造業外勞之調派規定尚有未盡周妥之處,因此,勞動部業於104年6月18日修正發布「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 有關本基準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4點...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