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Lai Jian】評論
(A) 採購法第56條第Ⅲ項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C) 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D)採購法第24條第Ⅱ項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統包實施辦法 第3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 一、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二、財物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