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評論
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三號第五十九條財務報導舞弊所產生之重大不實表達,通常係因高估收入(例如,提前認列收入或記錄虛假收入)或低估收入(例如,不當延遲認列收入)所致。因此,查核人員通常假設收入認列存有舞弊風險,並考量何種收入之類型或交易之方式可能會導致此等風險。有關收入認列之舞弊風險係屬重大風險,查核人員應依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規定處理。附錄一釋例三包括收入認列舞弊之例示。查核人員如認為收入認列並未存有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則應依第一○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