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營利事業於 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滿多少年以上者,其交易損失可以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自證券交易所得之項目中減除?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光陰子】評論

營利事業出售股票及期貨交易之所得,是否要課徵所得稅? (2301)營利事業出售上市及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至於買賣期貨部分,其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至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自95年1月1日起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稅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