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indy1926048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一事不再理為民刑訴訟法共同承認之一大原則。關於民事訴訟方面,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同法第四○○條第一項)。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之效力(同法第三八○條第一項);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故訴訟標的經和解、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亦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皆為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規定,當事人違背此一原則而起訴者,法院應認其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