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14 為題組。請閱讀下文,回答 13-14 題。
甲、
罵網路的虛擬角色,也會構成「妨害名譽」 在網路世界裡,縱使謾罵的對象是他人創設的虛擬角色、帳號或暱稱,仍然會成立「妨害名
譽」的相關罪責。過去五年來的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就有大約百分之二十三是在網路上發生的(八
千五百四十九件裡,有一千九百三十八件)。
現代人以暱稱、別名或帳號,在網路上從事各項活動,可能不知道彼此在現實世界的姓名、相
貌、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嗜好等,這些足以確認真實身分的資訊。然而,現實世界的人們透
過網路,使用暱稱、別名或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以此名義展現自己,並與其他人的網路化身
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的人
際關係、聲譽評價;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也是在不同場域裡扮演角色、展現自己,以各種形貌與不
同場域的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兩者是一樣的。
所以,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的人格形貌,法律上都該給予相同的保護。
乙、
網路罵人,小心罪加一等的「加重誹謗罪」 依照《刑法》第三一○條規定,比起一般以口述的方式到處說人壞話,使人名譽受損而成立的
「誹謗罪」,若是改以散布文字、圖畫等有形的方式傳述,而使他人名譽受損,更會成立「加重誹謗
罪」,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而現今網路上的交流,絕大部分是透過文字、圖像、影音的方式,相互傳遞訊息或分享資源,
好比在自己或他人的臉書留言、參與網路論壇的討論、轉發分享時事照片或生活動態,一旦內容有
涉及毀損他人名譽的情況,往往皆以「加重誹謗罪」論處。從過往判決中,如果拿所有「妨害名
譽」的刑事案件來看,判刑兩個月以上的,占所有處刑案件的百分之十六;但是,涉及網路的案
件,判處兩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占了百分之二十六。
網路的世界,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截圖蒐證非常簡便又容易。因此,奉勸大家在網路上更要謹
言慎行,不要到了被罰的時候,才真的體會到什麼叫做「一字千金」。
(雷皓明〈網路上罵人,也會被告妨害名譽?〉)
【題組】13. 根據甲文,網路上罵人,也會被告妨害名譽的法學理論是:
(A)個人在虛擬世界所扮演的網路角色需受到保護,是因為其有商業利益的價值
(B)個人在網路所展現的人格形貌與現實世界的重要性相同,均應受到保護
(C)個人在網路社群所建立的人際網絡,亦影響其在現實世界中的聲譽評價
(D)在網路上的暱稱、別名或帳號,足以確認彼此在現實世界的真實身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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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年級】

【評論內容】X(A)物質X匱乏時,冰棒即是美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