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3)CH4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8477
統計:A(198),B(727),C(9496),D(1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簡易人壽保險法§3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第15、16條

用户評論

【用戶】Jinly Lo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十四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用戶】土豆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十四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用戶】奇奇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選項請排版一下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1.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多少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A半年B. 1年C. 2年D.3年修改成為21.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多少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A)半年 (B). 1年 (C). 2年 (D).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