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船長魯王開著「千陽號」貨輪欲從基隆港到新加坡,航行途中魯王將「千陽號」設定抵押權給美力華,因與巴奇船長的船發生碰撞,使得船員騙人布受傷,中途停泊在高雄港時,由佛朗基負責修繕,到達新加坡時,船員娜美要求魯王馬上支付遲延 2 個月的薪水。問上述債權之請求順序為何?
(A)美力華>佛朗基>騙人布>娜美
(B)佛朗基>騙人布>娜美>美力華
(C)騙人布>娜美>佛朗基>美力華
(D)娜美>騙人布>佛朗基>美力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3),E(0)

用户評論

【用戶】Buscl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海商法第24條(海事優先權之項目)  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前項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