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何法院為之?
(A)地方法院
(B)高等法院
(C)最高法院
(D)高等行政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752
統計:A(267),B(21),C(0),D(79),E(0)

用户評論

【用戶】廖偉婷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17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八項「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