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卡打掐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148條I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II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III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行政訴訟法 第305條 第一項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若有錯誤 請通知更正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