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2 下列關於新臺幣結匯申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之匯款金額若因填寫錯誤而須更改,申報義務人應於更改處加蓋印章或由其本人簽字
(B)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得於一定條件下要求更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內容
(C)申報義務人如無法親自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可委託其他個人代辦結匯申報事宜,惟仍應以委託人之名義辦理申報
(D)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會計師或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可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更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內容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4375
統計:A(11),B(6),C(9),D(6),E(0)

用户評論

陳麗婕】評論

(A)重寫

Clovia】評論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8 條公司或個人受託辦理新臺幣結匯並以自己之名義辦理申報者,受託人應依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及本行其他規定辦理。除前項規定情形外,申報義務人得委託其他個人代辦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但就申報事項仍由委託人自負責任;受託人應檢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業查核,並以委託人之名義辦理申報。第 12 條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一、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會計師或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二、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作成之結匯證實書如與憑以掣發之證明文件不符時,其更正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