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ture Lai】評論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9-2 條 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屠宰工作,其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25%。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19-3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