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老李於民國 104 年 4 月 20 日收到財政部國稅局核定應補繳綜合所得稅 5 萬元之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其繳款書上之限繳日期為民國 104 年 4 月 27 日至 5 月 8 日,老李因不服財政部國稅局之核定稅額,應於何時提出申請行政救濟?
(A)應於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前提出復查申請
(B)應於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前提出訴願申請
(C)應於民國 104 年 6 月 7 日前提出復查申請
(D)應於民國 104 年 6 月 7 日前提出訴願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
統計:A(28),B(3),C(248),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Gufang Lin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  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  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  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  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

【用戶】Willy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稅稽法第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