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依清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委員制之特徵主要有:(僅有瑞士採行)1.議會至上2.合議的執行委員會3.行政與立法之關係 執行委員會隸屬聯邦議會,有執行責任無決策權力。執行委員會得列席議會,為法案提出說明,並備諮詢。但執行委員無表決權,無須因議會不信任而辭職,亦無對議會的決定要求覆議。4.直接民主
【用戶】Hwaiwen Ch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內閣制中的不信任投票和解散國會其實就是一種互相制衡的機制顯示出行政權與立法權各有所掌,只是特別的地方在於部分議員兼任內閣(並非所有議員都是內閣),而委員會中,則是一條鞭,按照決策照辦,我是這樣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