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意圖避免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後,將其所有之房屋交付給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竟將該屋出租於善意之丙,並交付給丙占有使用。甲嗣後主張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故房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均屬無效,甲仍為房屋之所有權人,並根據民法第 767 條之規定,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丙抗辯根據民法第 948 條之規定善意取得房屋之占有,而且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請附理由回答,甲與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8261
統計:A(18),B(505),C(11),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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