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君】評論
A是無效嗎
【五色幸運草】評論
(A)第 191 條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第 194 條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B)第 129 條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本公司所在地。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C)第 16 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D)第 277 條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前項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