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商業之主辦、經辦會計,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如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其應負之法律責任為何?
(A)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B)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6522
統計:A(10),B(65),C(7),D(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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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商業會計法第73條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