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la Angela】評論
答案為D,請修正!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Gary】評論
姓名條例 第 9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A)姓名條例 第 15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B)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