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1下列何者得申請改名?
(A)未滿20歲,申請以特殊原因第2次改名者。
(B)經通緝或羈押者。
(C)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D)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易科罰金宣告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1972
統計:A(36),B(3),C(9),D(94),E(0)

用户評論

Lala Angela】評論

答案為D,請修正!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Gary】評論

姓名條例 第 9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A)姓名條例 第 15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B)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