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下列何者,不是土地徵收條例所規定之徵收補償項目?
(A)土地改良費用補償
(B)合法營業停止或規模縮小之損失補償
(C)土地改良物補償
(D)連接地之損失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625
統計:A(19),B(8),C(5),D(84),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D)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2 條(A) 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第 33 條(B)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前項補償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