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唯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111年 01月 19日修正)第6條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評估報告] 內文中提及: 本法施行後,本局為中央三級任用機關,基於組織改造既定政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為落實政府對於現職人員權益保障,宜在變動最小的原則下進行規劃,以合法合情合理保障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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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111年 01月 19日修正)第6條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評估報告] 內文中提及: 本法施行後,本局為中央三級任用機關,基於組織改造既定政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為落實政府對於現職人員權益保障,宜在變動最小的原則下進行規劃,以合法合情合理保障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