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唯】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1 有關臨時停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車輛因上、下客或裝卸物品之需要而臨停 (B)其停止時間未滿 3 分鐘 (C)駕駛人不離開駕駛座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沒有選項C這個部分)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評論主題】12 小張擅自以自用小客車攬客收費營利(白牌車),違法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於途中遭監理機關稽查勤務人員當場查獲,依公路法小張會受到的處罰(置),下列何者錯誤? (A)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

【評論內容】

《公路法》 第77條

1.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評論主題】43 無縫運輸(Seamless transportation)係指整合不同運輸系統之營運方式與實體硬體設施,以提供運輸系統 使用效率,有關無縫運輸之維度下列何者錯誤? (A)資

【評論內容】

空間無縫:指旅客能在可接受 步行距離內 搭乘到公共運具。

時間無縫:指旅客能在可接受 等待時間內 搭乘到公共運具。

【評論主題】37 依據商港法名詞定義,碼頭、浮筒或其他繫船設施,供船舶停靠之水域,稱之為: (A)商港 (B)商港區域 (C)錨地 (D)

【評論內容】

《商港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商港:指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評論主題】44 依據公路法,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稱之為: (A)公路汽車客運業 (B)市區汽車客運業 (C)汽車路線貨運業 (D)汽車路線客

【評論內容】

《公路法》第34條

1.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A)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B)

【評論主題】49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 條,我國共分為多少類之營運業別? (A)3個 (B)5個 (C)7個 (D)9個

【評論內容】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

1. 汽車運輸業依下列規定,分類運營: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六、小型貨車租賃業:以小型貨車或小型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評論主題】40 依據航業法,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稱之為: (A)海運承攬運送業 (B)船務代理業 (C)船舶運送業

【評論內容】

《航業法》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

【評論主題】35 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指定於空中以通道形式設立之管制空域,稱之為: (A)航路 (B)飛行場 (C)飛航 (D)航空站

【評論內容】

《民用航空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

【評論主題】39 依據公路法,下列何者不屬慢車? (A)腳踏自行車 (B)電動輔助自行車 (C)電動自行車 (D)電動三輪車

【評論內容】

《公路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評論主題】50 我國獲行政院核定之國際機場,迄今總共有幾處? (A)1座 (B)3座 (C)4座 (D)5座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民航機場也分成兩種機場營運模式,有國際機場與國內機場。1. 國際機場:國際機場是指可接受來自其它國家的班機著陸和起飛的機場。這類機場通常較大,且通常有較長的跑道和設施以供常用於國際或洲際航行的大型飛機使用,並設有海關和出入境管理。臺灣目前有四座國際機場分別是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臺北松山機場、高雄國際機場和臺中國際機場。

2. 國內機場:國內機場指的是一種主要處理國內航班的民用機場。國內機場大多沒有海關和邊檢設施,因此無法處理與其他國家之間的航班,但也有少數國內機場有國際定期航班,如:臺南機場。臺灣目前有臺南機場、花蓮機場等13座國內機場。

【評論主題】48 臺灣四面環海,海上運輸對臺灣經貿發展扮演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國共計有幾個國際商港? (A)5個 (B)7個 (C)9個

【評論內容】

臺灣港務公司轄管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臺中港、高雄港、安平港及花蓮港等七大國際商港,並受委託經營布袋港及澎湖港兩個國內商港,結合成功能完整的臺灣港群。

【評論主題】38 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其商港區域之劃定,由主管機關需會商下列何者中央部會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A)交通部 (B)經濟部

【評論內容】

《商港法》第4條

1. 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相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2. 國內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之。

【評論主題】2 交通部鐵道局為中央行政機關之幾級機關?(A)一級機關(B)二級機關 (C)三級機關 (D)四級機關

【評論內容】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111年 01月 19日修正)

第6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評估報告] 內文中提及: 本法施行後,本局為中央三級任用機關,基於組織改造既定政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為落實政府對於現職人員權益保障,宜在變動最小的原則下進行規劃,以合法合情合理保障公務人員。

【評論主題】1 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及「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如果採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多少為限?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評論內容】

<大眾捷運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導引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二項第二款之大眾捷運系統,應考量路口行車安全、行人與車行交通狀況、路口號誌等因素,設置優先通行或聲光號誌。

【評論主題】2 交通部鐵道局為中央行政機關之幾級機關?(A)一級機關(B)二級機關 (C)三級機關 (D)四級機關

【評論內容】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111年 01月 19日修正)

第6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評估報告] 內文中提及: 本法施行後,本局為中央三級任用機關,基於組織改造既定政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為落實政府對於現職人員權益保障,宜在變動最小的原則下進行規劃,以合法合情合理保障公務人員。

【評論主題】1 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及「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如果採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多少為限?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評論內容】

<大眾捷運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導引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二項第二款之大眾捷運系統,應考量路口行車安全、行人與車行交通狀況、路口號誌等因素,設置優先通行或聲光號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