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評論
《公路法》第34條1.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A)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