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yang419】評論
Q7: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檢查工作由誰負責辦理?A7:(1)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2)並由當地鄉(鎮、市)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縣(市)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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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政府對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管制者,有那些處罰規定?A8:(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2)如有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22條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如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3)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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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2、一般農業區:係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3、工業區:係指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4、鄉村區:係指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5、森林區:係指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6、山坡地保育區:係指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7、風景區:係指為維護自然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