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23-1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二、膳食管理執行。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四、全校營養指導。五、個案營養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