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承】評論
我國法律力求公司資本及公司營運的穩定,以達健全公司財務結構及保障投資人利益,有所謂「資本三原則」,即 :一、「資本確定原則」: 指公司設立時,應在章程中確定「公司資本總額」,並應認足、募足之。如不合乎此一原則,則公司不能設立。二、「資本維持原則」: 指公司必須維持相當於公司資本之財產,以具體之財產充實抽象之資本。三、「資本不變原則」: 指「公司資本總額」,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如須減少,必經一定繁瑣之減資程序始得為之,藉以防止「公司資本總額」被任意減少,損害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之權益。 另外,我國<公司法本身並無明確定義上述之「資本三原則」一詞,其乃是學者參酌<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