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葉玉琴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C.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用戶】Zoey Hs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67 條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用戶】Gwendoly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行政指導應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為之 行程法165 (B)行政指導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行程法167(C)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指導係對特定人為之 行程法165(D)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行程法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