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C.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Zoey Hsu】評論
第 166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Gwendolyn】評論
(A)行政指導應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為之 行程法165 (B)行政指導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行程法167(C)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指導係對特定人為之 行程法165(D)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行程法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