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下列何者並非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改名之情事?
(A)與堂兄弟名字完全相同
(B)與同一民營銀行同單位服務之同事姓名完全相同
(C)與通緝有案之人姓名完全相同
(D)被終止收養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Hu】評論

姓名條例第 9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

】評論

姓名條例 第 9 條I ★★★★★★★★,...

chou -111】評論

(A)與堂兄弟名字完全相同>>與三親等內直系尊親屬堂兄弟是旁系四親等不可申請改名(B)與同一民營銀行同單位服務之同事姓名完全相同(C)與通緝有案之人姓名完全相同(D)被終止收養姓名條例 第 9 條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II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依據姓名條例§9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