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經會談、身體檢查、診斷檢查等評估勞工健康狀態,並判讀這些資料,以確立勞工之健 康問題及健康需要為何者之業務範圍?
(A)職業衛生護理管理者
(B)職業衛生護理教育者
(C)職業衛生護理研究者
(D)職業衛生護理專科護理師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Pei】評論

※個人對於此題有不一樣見解,希望大家可參與討論。護理人員法第 7 條:非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不得使用護理師或護士名稱。非領有專科護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護理師名稱。護理人員法第 7-1 條: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前項專科護理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審工作。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護理師之甄審。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2條:專科護理師(以下稱專師)之分科如下:一、內科。二、精神科。三、兒科。四、外科。五、婦產科。六、麻醉科。依目前護理發展,尚未有職業衛生護理專科,且現行法令-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僅稱為「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故我認為此題有爭議,不得稱之「職業衛生護理專科護理師」。我也樂見往後職業衛生護理能發展成為專科,更能提升職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