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建商為銷售新屋建案,委請廣告代理業者乙為整體廣告行銷,由乙請來知名歌星丙代言房屋銷售。乙基於甲的指示,請求丙於廣告案中大力推薦該建案房屋地點近臺北市,開車只要 15 分鐘,每天可在天然溫泉泡湯,然事實上,甲、乙、丙均明知該建案房屋距離臺北市有相當距離,搭高鐵要 30 分鐘,且無天然溫泉。試問甲、乙、丙針對虛偽不實廣告行為,應負何種責任?
(A)甲、乙、丙均各自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甲、乙應各自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丙僅廣告薦證而無責任
(C)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應與廣告主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應與廣告主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僅廣告薦證而無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4964
統計:A(8),B(5),C(237),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三章  不公平競爭第21條(虛偽不實記載或廣告薦證引人不實之賠償責任)【相關罰則】§42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