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ou Ren Chen】評論
「應繼分」係指被繼承人未有遺囑交代遺產分配的情形下,法律對於有繼承權人所規定的遺產分配方式。被繼承人本有依自己意思任意處分遺產的權利,但若遺產的處分對於有繼承權人顯失公平,譬如將遺產全部給小老婆所生的兒子等情形,法律例外的規定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分配予繼承人,就是「特留分」。
【韓冰依】評論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民法 § 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 § 1223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