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C)丙丁(丙) 開放黨禁、報禁 : 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5月19日頒佈臺灣省戒嚴令,依《戒嚴法》第11條規定,戒嚴地區之最高司令官有權「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台灣地區開始黨禁。前總統蔣經國於1987年7月15日宣布台灣地區解除戒嚴令,黨禁因此失效,政黨政治開始活躍。1951年,臺灣適逢戒嚴時期,政府以「節省紙張」為由,停止新報紙登記(限照),現有報紙每份發行張數限三大張以內(限張),印刷廠只能在一地(限印)。此後,任何要辦新報紙的人都必須向經營不善的報紙業者購買登記證,方可發行;例如「華報」經營不善即將停刊,登記證由聯合報系取得,民生報方可創刊;例如公論報登記證由聯合報系的經濟日報取得。由於報紙經營需經政府同意,故報社與當時執政的中國國民黨緊密結合,報社負責人也因此與中國國民黨政策核心結合,例如中國時報系余紀忠、聯合報系王惕吾皆為中國國民黨 中央常務委員。隨著台灣在1987年解嚴,報禁於1988年1月1日正式解除。(丁)人民集會遊行 : 《集會遊行法》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前身是在臺灣省戒嚴令解除後於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佈的《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在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於1992年7月14日立法院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總統令公布。第一條說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