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 Jiun Chen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因此 (十九條第一項),原則上,只要消費者在網路上購物,接到郵寄的商品七日內,均可不需任何理由退貨!退貨時,消費者也不必負擔任何費用(包含運費或任何手續費)!但是,退貨的前題是商品必須原狀退回(或可回復原狀)! 另外,有些廠商可能會註明『商品一經寄出蓋不退換』。事實上這樣的約定或聲明是無效的(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