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01 關於特種買賣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包括傳銷、郵購買賣 (B)在猶豫期間內消費者不需任何理由皆可要求退貨 (C)消費者享有一個月的猶豫期 (D)消費者在猶豫期間內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評論內容】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因此 (十九條第一項),原則上,只要消費者在網路上購物,接到郵寄的商品七日內,均可不需任何理由退貨!退貨時,消費者也不必負擔任何費用(包含運費或任何手續費)!但是,退貨的前題是商品必須原狀退回(或可回復原狀)! 

另外,有些廠商可能會註明『商品一經寄出蓋不退換』。事實上這樣的約定或聲明是無效的(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