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所得稅法中有關反避稅之各項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自一百年度起,銀行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B)甲公司持有設立於低稅率國家之海外 A 公司百分之百股份,應將 A 公司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提前認列為股利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C)乙公司與國外 B 公司,藉虛偽之交易安排不當為股東規避稅負者,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股東實際應獲配之股利予以調整應納稅額
(D)丙公司與國外子公司間,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稅負時,地區稽徵所得報經所屬五區國稅局核准後,逕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所得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5023
統計:A(131),B(31),C(152),D(45),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聖崴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B-第四十三條之三(105.7.27.增訂)(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投資收益之認列)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一、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二、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但各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一定基準者,仍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用戶】fish6807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D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條「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之交易,應符合營業常規,以正確計算相關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 前項營利事業從事交易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營利事業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依法進行調查,並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及該等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國內、外其他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有關收...

【用戶】slpg700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D 是要報經財政部而非五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