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 Hsu】評論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 條,1警察局局長和2地檢署檢察官只有「逮捕拘禁」的權力,並沒有「審問處罰」的權力。例如檢察官只能聲請羈押,押不押的裁定權在法官。又檢察官只能起訴求刑,有沒有罪的判決在法官。至於4軍事法庭法官 ,那隸屬於國防部,非我國憲法第8條之法院,也無終身職之保障。憲法明文規定,人民不具軍人身分,不受軍事審判。只能選普通法院。軍事法庭法官非普通法院。
【Satop】評論
這是在考中文文法吧...
【Kevin Kuan】評論
非+不得=得負負得正
【derek801204】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8 條規定,人民有犯罪行為時,地方法院法官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加以審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