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都是莫】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四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連續駕車超時)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 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