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 12 條有關性騷擾事宜,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雇主證明其已遵守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 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C)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無求償權
(D)被害人因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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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李儒儒(五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27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用戶】李儒儒(五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27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